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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孫晧哲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添旺機電有限公司、施雅翎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