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賴彥秀
相 對 人 台北國際聯合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健全通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存字第21號
提存事件,
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三年度存字第二十一號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臺幣玖佰參拾肆萬陸仟元整,准以同額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此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 項、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兩造間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12年度司全字第212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供新臺幣9,346,000元之現金為擔保,並以本院113年度存字第2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為免利息損失,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前揭事實,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提存卷宗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