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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元翎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鑫 
代  理  人  蔡易紘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坤霖精密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