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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聲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元翎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德鑫
代 理 人 蔡易紘
律師
一、上列
聲請人
與
相對人
坤霖精密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
提存
物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