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婚字第8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請求
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請求離婚部分,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參仟元;另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部分,依法應徵收裁判費壹仟元,合計應徵收裁判費肆仟元。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