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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繼訴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9號
原 告 林耀明
上列原告請求
分割遺產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肆拾壹元,茲依
家事事件
法第51條
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