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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家親聲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
家親聲
字第93號
聲 請
人 林大裕
林耕緯
共同
代理人
許視㨗
律師
上列
聲請人
聲請返還代墊
扶養費
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
本件
依法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