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1號
即 原 告 吳逸嵐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業順太陽光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3年度建字第1號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22,66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6,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