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范亭河 Pham Dinh Ha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被告源騏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
非顯無勝訴之望,
業據提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4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一馨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