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王文秀
相 對 人 佳聯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許展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
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82 號受理在案,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聲請訴訟救助
等情,
業據其提出民事
起訴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82號卷宗,查核無誤。核其請求
非顯無勝訴之望,
揆諸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