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救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蔡清信
相 對 人 華瑜船舶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
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非顯無勝訴之望,
業據提出秀傳醫療財團法人彰濱秀傳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和解書等附本院113年度勞專調字第21號卷為證,業據本調職權調閱屬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一馨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