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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救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吳佳豪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又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 之必要(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161號裁定意旨參照)。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僅空言資力困難無力支付訴訟費用等語,卻未據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核與前述規定不合,不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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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