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㈠項所示費用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
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㈡至項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及相關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附表:
㈠繳納聲請
更生程序之
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 (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提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陳金蓮、劉○洋、劉○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0年度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未註明應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下同)。
㈢提出新申請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劉○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㈣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名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
債權人清冊(下稱聯徵中心
債權人清冊)及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㈤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職稱及工作內容?每月薪資所得結構及數額(向雇主預先借支之扣款仍應計入)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提出現在職證明(由雇主出具,勿以聲請人
切結書代替)、更生聲請前二年(即110年10月5日起,下同)內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袋、薪資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併說明有無從事其他兼職工作?
㈥說明受扶養人陳金蓮、劉○洋、劉○嫺,各人之
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及與受扶養人之身分關係;受扶養人劉○洋、劉○嫺現實際居住於何縣市,由何人負擔教養義務;聲請人給付
扶養費之方式為何,並應就
上開說明提出證明(身分關係得以戶籍謄本或身分證件證明;扶養費之給付如係匯款,請提出匯款證明、如係交付現金,則提出受領人出具之證明)。
㈦提出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陳金蓮、劉○洋、劉○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戶)完整影本(存摺請先補登至本裁定正本送達日之後,內頁資料須完整清晰,如無法補登,亦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㈧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陳金蓮、劉○洋、劉○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老農津貼、重陽敬老禮金、老人津貼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
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㈨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陳金蓮、劉○洋、劉○嫺名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
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平均每月繳納保險費數額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有無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原為聲請人)為他人,如有,變更當時之保單價值準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㈩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陳金蓮、劉○洋、劉○嫺是否有為外匯、期貨、基金、債券、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並說明目前
持有之外匯、期貨、基金、債券、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淨值為何與相關證明文件,及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陳金蓮、劉○洋、劉○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
暨自110年10月起
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與外匯、期貨、債券、基金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
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陳金蓮、劉○洋、劉○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古董、藝術品、虛擬貨幣、定期存款單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說明110年度、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來自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苗栗
分公司之格式註記5AM(金融業利息)所得112,272元之本金存款數額、種類(活期存款或定期存款),並提出相關資料。
說明聲請人有無
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
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
說明
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之變動: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免除他人債務等,如標的係不動產,應載明地號或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債權人清冊載台灣銀行之債權,為有
擔保或優先權,應說明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
債權人清冊載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為長期擔保放款,有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應說明此部分借款內容、原因(為創業或營利事業使用)為何?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人尚未列入債權人清冊,應重新提出全體債權人清冊(即含已列入及尚未列入之債權人)及與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人間
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依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成立,結案原因為「毀諾」,應說明系爭協商方案內容(期數、利率、每期還款金額)、最大債權人為何人、履行至第幾期毀諾、協商成立及毀諾時聲請人從事何工作及平均每月收入(含第㈧項之補助)、毀諾之具體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如聲請人確已遺失系爭協商方案文件(如協議書),請逕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閱卷(相關案號:110年度司消債核字第716號),並影印相關資料後提出。 說明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及如何擔保不再毀諾。
以上應說明及補正事項,應詳細閱讀各點內容,再以條列方式逐項照實說明、
補正,所提資料並應依序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刻意缺漏、迴避,否則
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