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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清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29號
債  務  人  張芳結  
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附表:
一、補繳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如: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7,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二、請說明「玉山銀行」對聲請人之債權數額,並提供相關證據。
三、說明聲請人之父、母「張達彥」、「張楊春美」有幾名法定扶養義務人?並證明其2人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四、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父、母「張達彥」、「張楊春美」即其使用之各金融機構(含銀行、郵局、農漁會、合作社)之全部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含自民國111年9月9日起今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五、提出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其父、母「張達彥」、「張楊春美」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1年9月9日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六、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現每月共繳納之保險費金額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七、請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其父、母「張達彥」、「張楊春美」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外幣等各項金融商品?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八、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即其父、母「張達彥」、「張楊春美」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九、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十、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