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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聲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秀梅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聲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黃秀梅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黃秀梅已經鈞院以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裁定免責確定,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請求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明屬實,信為實。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