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
聲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黃秀梅已經
鈞院以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裁定免責確定,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請求准予復權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明屬實,
堪信為實。
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
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