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普羅米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上列
聲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
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即債務人蕭淑文已經
鈞院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裁定免責確定,為此,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規定,請求准予復權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案件卷宗查明屬實,
堪信為實。
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
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