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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妙憶 

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陳冠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林妙憶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林妙憶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鈞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結,茲因聲請人經鈞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裁定免責確定,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2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信為真實。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之清算事件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照首開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