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陳冠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奕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代 理 人 何衣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傅國誌 上列 聲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黃秀梅應予免責。 理 由 一、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本文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因該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復為該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明定。是若債務人繼續清償達第133條所定數額而依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度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司法院民事廳消債條例 法律問題研審小組意見 參照)。 二、聲請意旨 略以: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人因同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各債權人之總額已超過新臺幣(下同)328,968元,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應得依消債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 鈞院裁定免責等語。 ㈠聲請人前經本院以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不免責事由,於民國111年5月16日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裁定不免責確定 等情,有裁定及確定證明書附卷 可稽。 ㈡ 本件聲請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時起至裁定不免責前,有固定收入,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後尚有餘額, 惟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1,174,986元,扣除必要生活支出509,928元及 扶養費用336,000元後,仍有餘額328,968元,而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僅受分配13,399元等情,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號裁定認定在案。又聲請人主張其於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向各債權人清償如附表所示之金額,金額合計已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聲請人應清償之最低數額328,968元,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等情,亦據其提出ATM交易明細表為證(見本院卷第29-95頁),並有各債權人之 陳報狀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3-211頁),足認聲請人已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 四、 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定之免責要件。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債務人依第133條規定所應清償之最低數額(即328,968元×公告債權比例)(A) | | | | | | | | |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原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債權人與債務人已經和解,經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清償證明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原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債權人與債務人已經和解,經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清償證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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