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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監宣字第 3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監護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劉素月  


相  對  人  謝佳珊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乙○○(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
聲請費用由受輔助宣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為相對人乙○○之生母,相對人因多年來有情緒困擾問題,雖有就醫服用藥物,然情形均不穩定,致情緒身心症狀仍起伏甚鉅,後於民國112年7、8月間跳橋自殺,經救回送醫,未料又再於113年8月間自殘,幸經人發現及時報警救回,後續又頻繁情緒失控而對其乾媽、友人有騷擾、恐嚇等不理性行為,及隨身攜帶提領帳戶全部存款、已到期保單解約款項約130萬元、市價價值約2、30萬元之黃金飾品,恣意全部贈與其三阿姨,其身心狀況顯已完全失控,聲請人將相對人送醫救治,今尚未出院,相對人已因上情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意思表示之效果,民法第14條、第1110條、第1111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及指定相對人之二弟謝閔舜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 得為監護之宣告;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1項之程度者,得依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民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第15條之1第1項、第111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復依民法第1113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111條之1規定,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為證,復據本院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委託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游正名醫師出具鑑定報告稱:相對人係思覺失調症患者,113年8月18日初次就診,當日住院,113年9月13日出院後於門診追蹤,最近1次就診日期為113年10月22日,本次鑑定時,相對人意識清醒,應答迅速、切題,其受意思表示、為意思表示之能力自能應對日常生活之一般互動,其自113年8月18日至今數月間之急診就診、住院、門診追蹤,係其「初次」經診斷罹患「重大精神病」後接受之診療,目前無法預測其「思覺失調症」病情日後能否維持穩定,倘若病情惡化,相對人對於「現實」之判斷自有可能蒙受「幻覺」、「妄想」等主要精神病症狀之負面影響,致辨識一己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因此認為相對人應已符合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輔助宣告之要件等語,有鑑定人出具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信聲請人之主張屬實。本院審酌上情,認相對人雖可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但因心智缺陷,致其辨識意思表示之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而需他人輔助,故相對人雖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但已達應受輔助宣告之程度,可以認定,是聲請人雖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本院依民法第14條第3項之規定,依職權為輔助宣告。
四、聲請人甲○○為受輔助宣告人之生母,而受輔助宣告人之大姊謝雅如已亡故,其最近親屬尚有其生父謝榮芳、大弟謝閔翔、二弟謝閔舜、二姊謝宜倫等情,有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在卷可參。本院審酌上情,並考量聲請人有意願擔任受輔助宣告人之監護人,而相對人之生父謝榮芳、大弟謝閔翔、二弟謝閔舜、二姊謝宜倫前亦出具同意書同意由聲請人擔任受輔助宣告人之監護人,有同意書1份在卷可查,本院因認聲請人應有輔助受輔助宣告人之能力,並於任之,是由聲請人任輔助人,符合受輔助宣告人即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依前揭規定,選定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人即相對人之輔助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