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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監宣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監護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84號
聲  請  人  陳韋丞    住雲林縣○○鎮○○路00○00號5樓
相  對  人  陳明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向本院陳報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家事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前經本院發函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補正上開函文已寄存送達聲請人住所之轄區派出所(即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北港派出所),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補正上開資料,致本院無從為後續程序,是為順利本件程序之進行,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陳報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世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基典

附表:
一、相對人之全部子女、父、母、全部兄弟姐妹之親屬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如已死亡,請出除戶戶籍謄本(已提出者毋庸重複提出)。
二、前揭生存親屬對於本件監護宣告及選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選之意見書。
三、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選及其同意書(蓋監護人、開立財產清冊之人不得為同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