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簡字第16號
原 告 郭明富
複 代理人 陳柏沅
上列原告與
被告廖梓妤間請求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8,41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