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簡字第4號
原 告 王語莉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毓凱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明請求被告應賠償新臺幣(下同)529,000元,原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730元,因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徵之,
惟原告於移送
民事庭後變更聲明為629,000元,原告追加未據繳納裁判費,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免徵部分5,730元,尚餘1,100元未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1,1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