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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87號
原 告 胡富仁
訴訟
代理人
曾美英
被 告 王寧施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七日上午九時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
理 由
一、
按
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宣示
裁判
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
再開
辯論之必要,
爰
依
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