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簡上字第22號
楊宸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 年12月28日112 年度港簡字第17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準此,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如未表明前述事項,即屬不合程式,原第一審法院應先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人雖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惟未依前述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
上訴程式顯不合法定程式,且其情形
尚非不可補正,前經第一審法院裁定命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該項裁定已於113 年1 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二、經查,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吳福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