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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簡上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張盈晴  
            莊子賢律師
上訴人    鄭陳月春
訴訟代理人  蔡昀圻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2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故有再開準備程序期日之必要。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