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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繼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卓文雄    住○○市○○區○○里○○街000號


關  係  人  郭有傳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黃偉誠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郭有傳為被繼承人黃偉誠(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住雲林縣○○鄉○○村○○路00號之○○、於民國108年1月20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黃偉誠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黃偉誠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黃偉誠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黃偉誠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下: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黃偉誠同為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聲請人已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訴請分割前述共有土地,經桃園地院以113年度訴字第1394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審理中,被繼承人黃偉誠已於民國(下同)108年1月20日死亡,且其已離婚,又其第一順位、第三順位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司繼字第119號准予備查在案,另其第二順位、第四順位之繼承人均早於被繼承人死亡,故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亦未經親屬會議選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前述共有土地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因此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前述事實,已有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桃園地院民事庭113年7月1日桃院增民貞113年度訴字第1394號通知、本院准予拋棄繼承公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圖謄本、土地現況照片等件可供證明,並有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113年8月2日中區國稅雲林營所字第1132305972號函檢附被繼承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年度及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附卷可以補充證明,本院也主動調取前述拋棄繼承事件聲請卷宗,核對卷內證據資料,確認為事實,可以證明被繼承人黃偉誠之遺產確實是無人承認繼承的狀態。因此,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指定被繼承人黃偉誠之遺產管理人,符合上述法律規定。
四、本院審酌本件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而其繼承人既均已拋棄繼承,應無再擔任遺產管理人之主觀意願,難免因其無意管理而影響管理事務之進行,與遺產管理之本意即不相符。況法定繼承人一般客觀上多缺乏遺產管理之專業知識及管理能力,難認當之遺產管理人之人選。又聲請人所薦舉本件遺產管理人之人選即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業據其函覆表示無意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等語,有該分署113年7月18日台財產北桃一字第11308065850號函附卷可以參考。另經本院詢問轄區登錄之專業人士徵詢意願,經地政士郭有傳表示同意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有本院113年8月7日公務電話記錄附卷可以佐證,併考量關係人郭有傳現為執業地政士,不但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且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倘若由其擔任本事件之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的任務。基於前述理由,本院認為由地政士郭有傳擔任被繼承人黃偉誠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因此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依照上述法律規定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最後,依據民法第1185條規定:第1178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在此一併說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伊純 
附表:
編號
 財產標示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04
6/1000
 2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0.24
6/1000
 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6
1/320
備註:前述拋棄繼承事件卷附之被繼承人遺產稅參考清單,顯示被繼承人另遺有本附表編號2、3所示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