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繼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關 係 人 郭有傳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被
繼承人陳德慶選任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選任郭有傳地政士為被
繼承人陳德慶(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住所:雲林縣○○鄉○○村○○路00號、於民國111年6月14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被繼承人陳德慶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
翌日起6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陳德慶之遺產,於清償
債權,並交付
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德慶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緣被繼承人陳德慶為
聲請人之
債務人,
惟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6月14日死亡,而其所有繼承人均已向法院
拋棄繼承,且其
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無法對被繼承人之遺產主張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
爰依
民法第1178條規定,請求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
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
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本院雲院通102司執壬字第39065號
債權憑證、本院雲院宜家祥111年度
司繼字第956號公告(准被繼承人陳德慶之繼承人拋棄繼承)、
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陳德慶之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影本為證,復有本院索引卡查詢-
當事人姓名查詢表在卷
可參,
足證被繼承人之遺產確屬無人承認繼承之狀態,參以
本件未有經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資料,是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本院選定遺產管理人,尚無不合。
四、關於本件遺產管理人之人選,經本院徵詢轄區登錄之專業人士是否有意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經地政士郭有傳表示同意擔任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
可按,本院審酌關係人郭有傳現為執業地政士,
非但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且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若由其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定應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據此,本院認為由關係人郭有傳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
適,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併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而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故遺產管理人待
本案確定後,尚須依民法第1179條之規定,進行對被繼承人之
債權人、受遺贈人公示催告之程序,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