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繼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廖國村 
關  係  人  曾郁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顏火匙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曾郁文為被繼承人顏火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住雲林縣○○鄉○○村○○○00號、於民國104年4月9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顏火匙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顏火匙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6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顏火匙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顏火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下:被繼承人顏火匙於民國(下同)104年4月9日死亡,生前與聲請人有債權債務關係。又被繼承人之配偶及第一順位、第三順位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經本院分別以104年度繼字第496號、104年度司繼字第88、118號准予備查在案,另其第二順位、第四順位之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前亦均已死亡,且未經親屬會議選定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以致於聲請人無法對債權行使權利,為保障前述債權,因此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前述事實,已有提出本院債權憑證及繼續執行紀錄表、本院准予拋棄繼承函文及公告、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等件可供證明,本院也主動調取前述拋棄繼承事件聲請卷宗,核對卷內證據資料,確認為事實,可以證明被繼承人顏火匙之遺產確實是無人承認繼承的狀態。因此,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指定被繼承人顏火匙之遺產管理人,符合上述法律規定。
四、本院審酌本件被繼承人遺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而其繼承人既均已拋棄繼承,應無再擔任遺產管理人之主觀意願,難免因其無意管理而影響管理事務之進行,與遺產管理之本意即不相符。況法定繼承人一般客觀上多缺乏遺產管理之專業知識及管理能力,難認當之遺產管理人之人選。經本院詢問轄區登錄之專業人士徵詢意願,經地政士曾郁文表示同意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有本院113年2月16日公務電話記錄附卷可以佐證,併考量關係人曾郁文現為執業地政士,不但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且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倘若由其擔任本事件之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業倫理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的任務。基於前述理由,本院認為由地政士曾郁文擔任被繼承人顏火匙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因此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依照上述法律規定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最後,依據民法第1185條規定:第1178條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在此一併說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伊純
附表:
編號
 財產標示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12.43
  3/192
 2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454.61
114/10000
 3
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1,687.66
454/10000
 4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316.87
  3/720
 5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13.89
  3/720
 6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154.02
  3/720
 7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748.68
  3/720
 8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497.33
  3/192
 9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572.52
  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