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44號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70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迴避,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
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70號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未依
上開規定繳納
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吳福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