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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吳世璿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
當事人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
抗告
人對於本院民國113 年9
月12日113 年度聲字第4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
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限
抗告人
於
收受本裁定後之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