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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更一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更一字第2號
聲  請  人  富百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陳玟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南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4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4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7日、113年4月22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鈞院113年度訴字第94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之當事人,聲請人為就本件審理過程充分了解,作為核對是否與筆錄相符之依據,為此請求准予交付本件訴訟審理過程歷次開庭之法庭錄音資料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4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在得聲請期間內提出本件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是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3年3月7日及113年4月22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林珈文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宛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