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更一字第2號
聲 請 人 富百企業行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南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4號),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4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民國113年3月7日、113年4月22日
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
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
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
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
參照)。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係
鈞院113年度訴字第94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之當事人,聲請人為就
本件審理過程充分了解,作為核對是否與筆錄相符之依據,為此請求准予交付本件訴訟審理過程歷次開庭之法庭錄音資料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4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在得聲請期間內提出本件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
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是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3年3月7日及113年4月22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爰併予
諭知如
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林珈文
法 官 洪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