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276號
受 裁定人
即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建中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9,250元,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自有未合。查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960元,及自民國87年10月6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87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計算之違約金,依首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此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應加計原告請求之本金,及計算至本件
訴訟繫屬前一日(即113年7月10日)按訴之聲明請求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合計為848,970元【計算式:54,960元+250,648元+517,174元+26,188元=848,970元】,應向原告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
,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