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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3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15號
受  裁定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秀華、楊佳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4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31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45,097元《即按被代位人即繼承人楊佳豪應繼分比例計算本件訴訟繫屬時,其被繼承人楊福杉如附表所示遺產之價額【計算式:1,635,292元1/3=545,0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向原告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然原告僅繳納3,310元,尚不足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附表:被繼承人楊福杉所遺之遺產【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財產種類
所在地或名稱
財產數量
持分
訴訟標的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備註
土地
雲林縣○○鎮○街段000地號
178.03㎡
22/181
251,024

土地
雲林縣○○鎮○街段000地號
74.83㎡
823,130

房屋
雲林縣○○鎮○○里○○路00號

336,700
稅籍編號:
00000000000
存款
西螺鎮農會(活儲0000000000000000)


150,801

存款
第一銀行西螺分行(活儲00000000000)


13,637

其他
汽車1778-GM


40,000

其他
機車529-JPW


20,000

合       計
1,635,292

分 割 方 式
按應繼分比例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