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3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68號
受  裁定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本森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5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4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87,484元《即按被代位人即繼承人廖蕙琳即廖芳君應繼分比例計算本件訴訟繫屬時,其被繼承人廖戴圓花如附表所示遺產之價額【計算式:5,812,264元1/15=387,48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向原告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然原告僅繳納1,440元,尚不足2,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附表:被繼承人廖戴圓花所遺之遺產【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財產種類
所在地或名稱
財產數量
持分
訴訟標的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備註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地號
1,696.04㎡
2,883,268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
208.10㎡
1/8
317,353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
208.05㎡
1/8
317,276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
208.07㎡
1/8
317,307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
208.05㎡
1/8
317,276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
98.15㎡
1/8
149,679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
183.16㎡
1/8
279,319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
183.15㎡
1/8
279,304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
183.15㎡
1/8
279,304

10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
183.13㎡
1/8
279,273

11
土地
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
181.46㎡
1/8
276,727

12
房屋
雲林縣○○鄉○○村○○路0巷00號

25,900
稅籍編號:
00000000000
13
存款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


44,903

14
存款
二崙鄉農會0000000000000000


45,375

合       計
5,812,264


分 割 方 式
被告廖本森、廖淕熙、廖淑颦、廖淑慧部分按應繼分比例各五分之一


被告廖光偉、廖雅嬋及被代位人廖蕙琳即廖芳君部分按應繼分比例各十五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