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445號
受 裁定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許永洲等間請求代位
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6,050元,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30元。
惟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773,742元《即按被代位人即
繼承人許文菘即許鈺菘
應繼分比例計算本件
訴訟繫屬時,其被
繼承人許蔡碧遺產之價額【計算式:〔(930.00㎡2,600元15/21)+(3,209.73㎡900元)+26,550元〕1/6=773,7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向原告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
,480元,然原告僅繳納2,430元,尚不足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