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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親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收養關係存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親字第14號
原 告 乙○○
甲○○
訴訟
代理人
鍾竹簧
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
收養
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查
本件
為
非
因財產上之請求而起訴者,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仟元,茲依
家事事件
法第51條
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貳仟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