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坤霖精密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元翎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0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0號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05,778元【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
訴訟標的金額應加計原告請求之本金及計算至本件
訴訟繫屬前一日即113年2月28日
按原告
訴之聲明(更正後)請求之利息,合計為3,205,778元】,應向上訴人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58,585元,上訴人僅繳納56,128元,尚不足2,457元未據繳納;次查,本件上訴人於起訴時應向上訴人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779元,上訴人僅繳納31,393元,尚不足1,386元未據繳納,是上訴人應分別補繳第一、二審裁判費1,386元、2,4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