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12號
原 告 安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黃宏仁律師
被 告 天主教中華道明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天主教福安醫
院
訴訟代理人 李文潔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怡婷律師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
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
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定於民國115年12月31日
宣判,
惟因本件訴訟資料龐
雜,須予核對,且為免
再開辯論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
延展本件
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