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9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王晋呈
蔡御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0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貳萬陸仟捌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四‧四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被告泰縯工程行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捌萬參仟肆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二九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新台幣肆仟陸佰玖拾貳元,由被告泰縯工程行負擔新台幣參仟壹佰貳拾捌元。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㈡陳述略稱:
⒈民國109 年3 月23日,被告泰縯工程行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
保證人,向伊借用新台幣(下同)200 萬元,借用
期間5 年(即自109 年3 月25日起至114 年3 月25日止),約定利息依伊之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2.71%(目前為4.425%,即1.715%+2.71%)計付,本利則依年金法逐月攤還,如未依約履行即喪失
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全部債務,逾期未清償,除仍依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詎上開借款本息泰縯工程行僅繳納至113 年4 月25日,目前尚欠本金426,878 元未償。
⒉110 年7 月28日被告泰縯工程行又向伊借用50萬元,借用期間6 年(即自110 年7 月29日起至116 年7 月29日止),約定利息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75%(目前為2.295%,即1.72%+0.575%)計付,本息則分72期,逐月平均攤還,如未依約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全部債務,逾期未清償,除仍依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上開借款本息泰縯工程行僅繳納至113 年4 月29日,目前尚欠本金283,404 元未償。
⒊為此
爰依消費借貸
法律關係及
兩造之上開約定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其聲明所示。
二、被告方面: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㈠第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
量相同之物(
民法第478 條)。給付有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 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同法第229 條第1 項)。其
次,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同法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又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
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同法第250 條第1 項)。再者,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同法第739 條)。而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
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40 條)。另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
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
台上字第1426號民事
裁判要旨參照)。
㈡查,原告所主張之
前揭事實,已據其提出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及新台幣放款利率查詢表、借據2 紙、授信約定書3
紙、泰縯工程行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均影本)在卷(見卷內第
23-57頁)為證;另被告對於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事實,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且未提出
準備書狀為爭執,自
堪信為真實。
㈢綜上,原告❶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其本金426,878 元,及自113 年4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4.425%計算之利息,並自同年5 月26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❷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被告泰縯工程行應給付其本金283,404 元,及自113
年4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295%計算之利息,並自同年5 月30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在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1 項後段、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