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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5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10號
原      告  郭恒盛 
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圖園藝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查明被告展圖園藝有限公司之全體清算人姓名及住所地,並補正上開公司之歷次變更登記表及全體清算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關於被告展圖園藝有限公司之訴。
    理  由
一、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判長上開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第27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8條、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展圖園藝有限公司(下稱展圖公司)已經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為解散登記,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可稽,依前揭規定說明,被告展圖公司應行清算程序,其清算人除為章程規定、股東會選任或法院選派者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並以上開清算人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本件原告未查明被告展圖公司有無章程規定、股東會選任或法院選派之清算人,且未查明被告展圖公司全體股東之姓名及地址,被告展圖公司法定代理權容有欠缺。原告應於10日內,陳報有無被告展圖公司之清算事件,並查明被告展圖公司之全體清算姓名(章程規定、股東會選任、法院選派之清算人)及住所地,補正上開公司之公司章程規定、歷次變更登記表及全體清算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關於被告展圖公司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72條第1項準用第49條前段、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宛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