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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6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17號
原      告  銅益興  
            田育昇  
            張家榮  
            楊淑瑩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軒瑋  
被      告  田又亘  
            田宜禾  
            田淑芬  

            田淇彬  

            田淇質  
            田淇隆  

            洪本源  

            洪大倫  
            洪義泉  

            洪國章  

            陳金蓮  

            唐于婷  
            唐振榮  

            唐瑞隆  


            唐經瀾  

            唐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田又亘、田宜禾、田淑芬、田淇彬、田淇質、田淇隆、洪本
源、洪大倫、洪義泉、洪國章、陳金蓮、唐于婷、唐振榮、唐瑞
隆、唐經瀾、唐秀英應將原告銅益興所有坐落雲林縣○○鄉○○
段○○○地號、面積七‧八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二○四二三一
分之二○八五之土地,及同段七二五之九地號、面積三六‧五一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上如附表一所示之法定抵押權予
以塗銷。
被告田又亘、田宜禾、田淑芬、田淇彬、田淇質、田淇隆、洪本
源、洪大倫、洪義泉、洪國章、陳金蓮、唐于婷、唐振榮、唐瑞
隆、唐經瀾、唐秀英應將原告田育昇所有坐落雲林縣○○鄉○○
段○○○地號、面積七‧八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二○四二三一
分之七二三三之土地,及同段七二五之一一地號、面積一一一‧
一一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上如附表二所示之法定抵押
予以塗銷。
被告田又亘、田宜禾、田淑芬、田淇彬、田淇質、田淇隆、洪本
源、洪大倫、洪義泉、洪國章、陳金蓮、唐于婷、唐振榮、唐瑞
隆、唐經瀾、唐秀英應將原告張家榮所有坐落雲林縣○○鄉○○
段○○○地號、面積七‧八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二○四二三一
分之七六五九之土地,及同段七二五之一二地號、面積一○九‧
二六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上如附表三所示之法定抵押
權予以塗銷。
被告田又亘、田宜禾、田淑芬、田淇彬、田淇質、田淇隆、洪本
源、洪大倫、洪義泉、洪國章、陳金蓮、唐于婷、唐振榮、唐瑞
隆、唐經瀾、唐秀英應將原告楊淑瑩所有坐落雲林縣○○鄉○○
段○○○地號、面積七‧八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二○四二三一
分之六二六○之土地,及同段七二五之一八地號、面積三一七‧
二六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三一七二六分之九○八六之土地上如附
表四所示之法定抵押權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田又亘、田宜禾、田淑芬、田淇彬、田淇質、田淇隆、洪本源、洪大倫、洪義泉、洪國章、陳金蓮、唐于婷、唐振榮、唐瑞隆、唐經瀾、唐秀英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等4人與被告等人間共有之土地前經鈞院108年度訴字第684號民事判決分割確定在案,原告銅益興分得坐落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085/204231及同段725之9地號土地全部,應補償被告等人新臺幣(下同)84,371元;原告田育昇分得坐落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7233/204231及同段725之11地號土地全部,應補償被告等人224,321元;原告張家榮分得坐落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7659/204231及同段725之12地號土地全部,應補償被告等人187,654元;原告楊淑瑩分得坐落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6260/204231及同段725之18地號土地應有部分9086/31726,應補償被告等人164,297元,原告銅益興、田育昇、張家榮、楊淑瑩等四人因分割所取得上開土地上設有如附表一、二、三、四之法定抵押權登記。原告等四人已將上開補償金額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存字第266號提存事件辦理提存完畢。上開法定抵押權所擔保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為此,爰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被告等人塗銷原告等人如附表所示土地上之法定抵押權登記等語。
二、被告等人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四人主張原坐落雲林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原為兩造與訴外人許素春等人共有,上開二筆土地前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84號民事判決分割確定,原告銅益興分得725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085/204231及同段725之9地號土地全部,應補償被告等人84,371元;原告田育昇分得725地號土地應有部分7233/204231及同段725之11地號土地全部,應補償被告等人224,321元;原告張家榮分得725地號土地應有部分7659/204231及同段725之12地號土地全部,應補償被告等人187,654元;原告楊淑瑩分得725地號土地應有部分6260/204231及同段725之18地號土地應有部分9086/31726,應補償被告等人164,297元。原告4人於民國111年9月28日依分割共有物確定判決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原告4人所分得上開土地上分別設有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法定普通抵押權,原告4人後於113年9月5日以被告等人為提存物受取權人,將上開補償金額合計660,643元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提存所辦理清償提存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84號民事卷宗及本院113年度存字第266號提存卷宗核閱屬實,而被告等人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正。
 ㈡不動產分割者,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就其補償金額,對於補償義務人所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民法第824條之1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是不動產如存有不應繼續存在之抵押權,其物之所有權完整即受有妨害,所有人自得依上開規定,行使所有物除去妨害請求權,請求登記之抵押權人塗銷該抵押權之登記。查系爭法定抵押權已因清償而消滅,系爭法定抵押權設定登記之存在,對於原告銅益興、田育昇、張家榮、楊淑瑩就附表一、二、三、四所示土地所有權之完整性及價值,顯然有所妨害,原告四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等人塗銷附表一、二、三、四所示土地上之法定抵押權設定登記,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綜上所述,原告四人主張附表一、二、三、四所示土地上之法定抵押權已因清償而消滅,附表一、二、三、四所示土地上仍有法定抵押權登記存在,有害原告四人就附表一、二、三、四所示土地所有權之行使,從而,原告四人請求被告等人塗銷附表一、二、三、四所示土地上之法定抵押權設定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附表一(原告銅益興部分):        
土地坐落
面積(㎡)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抵押權人
抵押權設定登記內容
(單位:新臺幣)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7.87









銅益興


204231分之2085
田又亘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登記原因:法定
收件年期:民國111年 
字號:螺資地字第042160號 
登記日期:111年10月3日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336135分之84371
擔保債權總金額:336,135元
設定權利範圍:204231分之2085/全部
共同擔保地號:天后段725、725-9
田宜禾
田淑芬
田淇彬
田淇質
田淇隆
洪本源
洪大倫


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


36.51


全部
洪義泉
洪國章
陳金蓮
唐于婷
唐振榮
唐瑞隆
唐經瀾
唐秀英

附表二(原告田育昇部分):        
土地坐落
面積(㎡)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抵押權人
抵押權設定登記內容
(單位:新臺幣)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7.87









田育昇


204231分之7233
田又亘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登記原因:法定
收件年期:民國111年 
字號:螺資地字第042161號 
登記日期:111年10月3日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893691分之224321
擔保債權總金額:893,691元
設定權利範圍:204231分之7233/全部
共同擔保地號:天后段725、725-11
田宜禾
田淑芬
田淇彬
田淇質
田淇隆
洪本源
洪大倫


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


111.11


全部
洪義泉
洪國章
陳金蓮
唐于婷
唐振榮
唐瑞隆
唐經瀾
唐秀英

附表三(原告張家榮部分):        
土地坐落
面積(㎡)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抵押權人
抵押權設定登記內容
(單位:新臺幣)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7.87









張家榮


204231分之7659
田又亘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登記原因:法定
收件年期:民國111年 
字號:螺資地字第042162號 
登記日期:111年10月3日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747610分之187654
擔保債權總金額:747,610元
設定權利範圍:204231分之7659/全部
共同擔保地號:天后段725、725-12
田宜禾
田淑芬
田淇彬
田淇質
田淇隆
洪本源
洪大倫


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


109.26


全部
洪義泉
洪國章
陳金蓮
唐于婷
唐振榮
唐瑞隆
唐經瀾
唐秀英

附表四(原告楊淑瑩部分):
土地坐落
面積(㎡)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抵押權人
抵押權設定登記內容
(單位:新臺幣)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


7.87









楊淑瑩


204231分之6260
田又亘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登記原因:法定
收件年期:民國111年 
字號:螺資地字第042163號 
登記日期:111年10月3日
債權額比例:公同共有654560分之164297
擔保債權總金額:654,560元
設定權利範圍:204231分之6260/31726分之9086
共同擔保地號:天后段725、725-18
田宜禾
田淑芬
田淇彬
田淇質
田淇隆
洪本源
洪大倫


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


317.26


31726分之9086
洪義泉
洪國章
陳金蓮
唐于婷
唐振榮
唐瑞隆
唐經瀾
唐秀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