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669號
原 告 維昇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辰皓工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8,2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2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按。原告逾期
迄今未
補正,亦有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林珈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