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75號
原 告 張耀中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立政、張哲豪、張棨展間因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前雖已繳納調解
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62,152 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57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 元,尚不足9,57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