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763號
原 告 佳正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福成隆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9,850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支付命令經提出
異議者視為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本院准予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6491號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視為起訴。
經查,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45,460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計算,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945,46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原告已繳納
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餘9,850元應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