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7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63號
原      告  佳正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易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成隆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85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為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准予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6491號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視為起訴。經查,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45,46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45,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餘9,850元應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