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7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福成隆營造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佳正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
,485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
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
第二審裁判費,應按
上訴聲明範圍內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計算及徵收。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7月11日113年度訴字第76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1,082元(即原判決命
上訴人對被
上訴人
給付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
,485元,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繕本以雙掛號逕送
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