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823號
原 告 迪士比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蘇惠玟、張維剛、鄧伊涵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蘇惠玟、張維剛、鄧伊涵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1,500元,應繳
裁判費13,57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07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