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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4號 原 告 南台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富百企業行 兼
被 告 黃郁惠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6日下午2時10分, 在本院民事庭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林珈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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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