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護字第98號
聲 請 人 雲林縣政府
代 理 人 黃筱婷
相 對 人 廖○瑄(姓名住址詳卷)
廖○綾(姓名住址詳卷)
共 同
共 同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
正本之
主文中,關於「民國113年8月25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113年8月26日」。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
非訟裁定亦
準用之,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