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13號
原 告 菲尼克斯有限公司
連星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郁霆律師
本件應再開
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8日上午9時,在本院民事庭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
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
惟尚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