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3號
原      告  菲尼克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obert  Kempin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
            連星堯律師
被      告  艾亞斯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嬌豔 
訴訟代理人  李郁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8日上午9時,在本院民事庭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尚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宛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