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朱虹瑾、朱品頤、朱彥睿、朱旌緯間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1號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