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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重訴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8號
受  裁定人
即  原  告  滿固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徽 
訴訟代理人  王寶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2,0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前開關於審判長權限之規定,依同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並準用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時。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億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億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宛榆